投资者互动平台虚假陈述案获全面胜诉,入选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
笔者代理的某 A 股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最终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投资者全部诉讼请求,上市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客户取得全面胜诉。该案随后入选《2025 年浙江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并被收录为第 2 号案例,入选关键词为"投资者互动平台、信息披露、预设式提问、交易因果关系"。
一、案件背景:从投资者索赔到全面胜诉
本案源起于某上市公司在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上回复投资者提问时的答复内容。原告投资者于虚假陈述发生后买入该公司股票并随即卖出,后以投资亏损为由,主张上市公司应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是围绕"投资者互动平台"这一新生信息披露渠道所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典型案件。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持续高增长的背景下,本案能够入选省级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其示范价值不言而喻。
上市公司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的回复内容,是否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之间存在"交易因果关系"。
二、裁判规则:交易因果关系认定的精细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指出:"推定信赖"原则并非将投资者的"合理信赖"这一连接虚假陈述行为与投资决定之间的要件完全取消,该推定是可以抗辩的——如果有证据显示被诉虚假陈述不足以对投资者投资决定产生影响,这种推定的信赖亦可能被推翻。
针对本案所涉的"预设式"提问,法院经细致的事实审查认为:综合上市公司于当日在同一平台回复的诸多内容及所涉提问留言,仅凭对"预设式"提问的回复,难以使普通的理性投资者产生直接确信。据此,法院认定投资者买入股票的投资决定与被诉虚假陈述缺乏交易因果关系。
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正逐渐从宽泛的推定,向精细化的个案审查演进——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本案正是这一司法趋势的生动体现。
三、典型意义:厘清互动平台的信披责任边界
1. 对上市公司的警示
投资者互动平台作为信息披露的重要环节,并非"信口开河的秀场"。对可能影响投资者价值判断和投资决定的重要信息,必须在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依法依规披露。本案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互动平台信息发布的法律责任边界,为上市公司规范信息披露提供了清晰的司法指引。
2. 对投资者的启示
投资者应全面、理性地看待互动平台的回答,关注上市公司价值本身,切勿断章取义。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信息披露不严谨或存在瑕疵的行为,都会导致民事赔偿责任成立——投资决策应基于全面的信息判断,而非依赖单一渠道的片面信息。
四、结语
本案的成功代理并入选省级法院金融审判典型案例,体现了在证券虚假陈述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积累。在日趋严格的资本市场监管态势下,无论是上市公司的合规风控,还是面对投资者索赔时的争议应对,越早进行专业布局,越能从容应对各类挑战。